(2016)沪0110民初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钰辉,陈秋麟,陈雯,翟福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201号原告:周钰辉,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麟,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爱国路爱国二村XXX号,现羁押于上海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陈雯,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爱国路爱国二村XXX号。被告:翟福珍,女,193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爱国路爱国二村XXX号。原告周钰辉诉被告陈雯、陈秋麟、翟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周钰辉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钰辉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钰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周钰辉负担。审 判 长 崔艺萍审 判 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