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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黄桃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黄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桃,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华与被执行人黄桃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桃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桃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业文洪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张雪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绍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