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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陈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陈亚玲,王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9301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童晓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亚玲,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方俊,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35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亚玲、王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77795.06元,诉讼费997.5元,执行费1066.93元,共计79859.4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亚玲、王方俊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9859.49元,或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