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伟与庄如葵、王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伟,庄如葵,王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564号原告:倪伟,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如葵,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王翠芹,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倪伟与被告庄如葵、王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庄如葵、王翠芹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6日,被告庄如葵向原告倪伟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如葵、王翠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倪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庄如葵、王翠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