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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祁立军为与被告吴恩和、李图雅、敖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立军,吴恩和,李图雅,敖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76号原告祁立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吴恩和,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李图雅,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敖建中,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立军诉被告吴恩和、李图雅、敖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立军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立军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祁立军负担。审判员  吴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