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刘俊国、张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刘俊国,张秀荣,牟朋博,王晓丽,隋乃林,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负责人吕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俊国。被执行人张秀荣。被执行人牟朋博。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隋乃林。被执行人李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俊国、张秀荣、牟朋博、王晓丽、隋乃林、李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坊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牟朋博、李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牟朋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4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