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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和平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和平丁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4111853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迟营乡张庄行政村丁庄村,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苏连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某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丁和平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2015年11月30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204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在张庄村委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9万余元中的50000元予以冻结,后丁和平丁某某经过村委将50000元冻结款全部领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丁某2、丁某1的证言,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公告、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民事裁定书、西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西华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西华县人民法院询问丁和平丁某某笔录、西华县人民法院询问丁洪伟的笔录,西华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西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迟营乡张庄村丁庄村征地附属物赔偿表,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和平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5日间的羁押期十三天。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