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韩兴平与郑忠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平,郑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韩兴平,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郑忠平,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忠平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城郊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郑忠平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城郊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6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郑忠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