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3民初287号原告罗某某,女,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女儿李凌瑞随原告生活,共同承担抚养费。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199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凌泽、女儿李凌瑞。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我两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发生吵打。我于2014年正月离家住娘家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已有多年,感情尚好,共育儿女,夫妻平时和和气气,只因父子三家共居一所院内,婆媳、妯娌之间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回娘家后,还陆陆续续回家看望并照顾孩子。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李凌泽1998年10月1日出生,女儿李凌瑞2006年4月21日出生,均为在校学生。因家庭琐事原告和被告及被告亲属产生矛盾,原告回了娘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儿一女,两人勤勤恳��,任劳任怨。今后只要双方持有一颗平常心,克制容忍,坦诚相待,遇事积极和家庭成员协商,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定还能给儿女一个健康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贵平审判员 席 义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