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519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琴,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姝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