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行审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蔡显初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蔡显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235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林良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蔡显初,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5)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查明,被执行人蔡显初建设于金井镇下丙村的家具喷漆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蔡显初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三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晋环罚字(2015)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蔡显初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楠审判员  王凤毛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速录员  林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