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民初1193号原告:钟某。被告;冯某。原告钟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3年10月在外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于2010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现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冯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0月在外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于2010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无婚前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被告于2010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原告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应到本院领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审 判 长 代明荃人民陪审员 陈进东人民陪审员 郑耀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