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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玉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79-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淮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079-8。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王增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张玉侠申请执行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查封王增光购买的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D1#、D2#、E1#、E3#栋八层8015-8028、8061-8074、8107-8120、8153-8166、8199-8212、8245-8258号,共计84套房产(房产备案编号为×××)。因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张玉侠申请对该财产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增光名下购买的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D1#、D2#、E1#、E3#栋八层8015-8028、8061-8074、8107-8120、8153-8166、8199-8212、8245-8258号,共计84套房产(房产备案编号为×××)。二、被执行人王增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增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