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17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珮君与曾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珮君,曾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7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珮君,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曾云奎,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黎林钦,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气象路63号303房。本院在执行赵珮君与黎林钦、曾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林钦、曾云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林钦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井岸支行账户80×××86存款(详情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书 记 员  曾国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