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广海与周泽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广海,周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熊广海,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乡县。被执行人周泽夫,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广海与被执行人周泽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广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泽夫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周泽夫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邓新华审判员 车世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