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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会娟与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娟,袁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3026号原告杨会娟,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袁振,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在县交警队调解解决,纠纷已不存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杨会娟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