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会娟与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娟,袁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3026号原告杨会娟,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袁振,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在县交警队调解解决,纠纷已不存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杨会娟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