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宗某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07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三审 判 员 黄志刚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郭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