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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宗某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707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三审 判 员  黄志刚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郭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