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生与被执行人厦门明益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生,厦门明益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明益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西路50号第1幢二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陈常海。申请执行人杨春生与被执行人厦门明益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735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郑 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