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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钟家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013号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秀炯。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香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信。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圩,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维,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完爱林,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钟家琳,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钟家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亓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