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范思龙与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思龙,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991号原告:范思龙,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刘俊和,总经理。原告范思龙与被告通化晟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思龙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464.00元。审 判 长 :武传有人民陪审员 :李东宇人民陪审员 :李坤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