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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6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恩门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恩门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恩门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7615-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文伟村。法定代表人沈素恩。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3537-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红山村。法定代表人金文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东风日产汽车一辆。2016年1月18日,竞买人孙朋以93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天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东风日产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2016年)第090901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孙朋(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朋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