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墨田、曹克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墨田,曹克现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0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墨田,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同年9月1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曹克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同年9月19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墨田、曹克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墨田、曹克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下旬,申墨田从曹克现处借来一套“伪基站”设备。申墨田带着该设备驾驶一辆宝骏轿车在鹤壁市山城区职工医院附近,使用该“伪基站”设备,给不特定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359024条。另查明2015年2月份以来,曹克现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在淇滨区给不特定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息771837条。二人共命中1031458处,局部阻断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基本信息、照片、分析报告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申墨田、曹克现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申墨田、曹克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均辩称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6年3月22日申墨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2016年3月28日曹克现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以予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书证申墨田、曹克现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辨认笔录,证实申墨田辨认出曹克现。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4.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3月22日申墨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2016年3月28日曹克现投案自首。二、鉴定意见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关于伪基站对通信系统破坏的分析,证实:二被告人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射手机广告短信阻断中国移动运营商信号,非法占用移动公众通信频率;2.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为HNRM/JS-0504-2016),证实“伪基站”的发射频段为935.2MHz~959.8MHz;3.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刑)鉴(电)字(2016)08号鉴定意见(附光盘),证实:1068888956号码发送计数为359024;109544736283号码发送计数为366157;10679888号码发送计数为122513;10756666号码发送计数为283167。共命中1031458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墨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份申墨田借用了曹克现的“伪基站”发送短信,在鹤壁市山城区职工医院处以1068888956号码发送了三天短信。申墨田不清楚曹克现是否使用该机器发送短信。被告人曹克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2、3月份曹克现购买了一个“伪基站”,并用该设备发送了三次短信,内容分别是门面房出租、招聘广告、群发广告。申墨田向曹克现借用该设备时说要在鹤壁市山城区发送招聘短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墨田、曹克现违返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墨田借用“伪基站”在山城区用于发送招聘信息,曹克现明知而同意出借,二人在以1068888956号码发送短信计数为359024的犯罪事实内构成共同犯罪。另被告人曹克现单独使用“伪基站”在淇滨区向不特定移动用户发送广告信息771837条。二被告人共命中1031458处,局部阻断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情节严重。申墨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克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墨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曹克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静楠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个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