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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8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马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云龙,苏州市翔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90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诗雁。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云龙。第三人:苏州市翔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琳。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云龙、苏州市翔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2元,减半收取5331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