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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监3号监督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辉进,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248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董事长。申诉人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民(行)监〔2016〕33070200006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执行期间,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刘爱军审判员  陈浙南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代书记员杨越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