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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华荣与黄丰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荣,黄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荣,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丰亮,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丰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丰亮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华荣支付货款人民币244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执行费人民币266元,但被执行人黄丰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查到被执行人黄丰亮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11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黄丰亮的银行存款,但仅冻结到几百元的余额,没有扣划价值,本院未予扣划;3、于2016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黄丰亮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华荣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