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丹与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杨丹,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行大街30号院3号楼5层50334房间。法定代表人沙圆媛,总经理。关于杨丹与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4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0.6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龙跃星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4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