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馨兰与被执行人常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8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