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裴天书与陈宏,陈永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陈某,陈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304号原告:裴某,女,汉族,1944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1,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裴某与被告陈某、陈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裴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俞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