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超亮、陈瑞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亮,陈瑞龙,陈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7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亮,曾用名陈名富,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建新,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瑞龙,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宇,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亮、陈瑞龙、陈宇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陈超亮伙同陈某1、陈某2、陈某3、陈超瑞(均已判决)、陈超权、董金华、谢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窜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东圃支行拾取他人丢弃银行单据,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5,以转账出现问题为由,骗取陈某5的信任并要求陈某5将人民币29999元转账至其指定帐户内,取款后即关机逃匿。2016年3月5日,被告人陈瑞龙、陈宇乘坐被告人陈超亮驾驶的粤L×××××号小轿车,窜至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附近邮政储蓄银行拾取他人丢弃银行单据,后由陈超亮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曾某,以汇款出现问题为由,骗取曾某的信任并要求曾某将人民币18975元转账至其指定帐户内,由陈宇取款后即关机逃匿。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陈超亮、陈宇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蛇岭A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超亮处扣押其本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经查询,陈超亮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陈瑞龙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34号20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陈超亮、陈瑞龙、陈宇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被告人陈超亮的家属额外补偿被害人曾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超亮、陈瑞龙、陈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亮、陈瑞龙、陈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陈超亮无视国家法律,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因陈超亮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法律进行处罚。陈超亮在判决宣告前犯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超亮、陈瑞龙、陈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陈超亮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定性不当。辩护人提出陈超亮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已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所提陈超亮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陈超亮伙同同案人在银行网点捡单后,根据废单上被害人的信息进行电话诈骗,诈骗成功后再用银行卡将诈骗所得款项取出,事先并无明确分工,陈超亮积极参与诈骗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所提陈超亮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超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瑞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从被告人陈超亮处缴获的人民币20000元中发还被害人曾彩梅人民币18975元。五、缴获的作案工具邦华牌手机1部(号码为1501372****),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缪慧莹卜璐第3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