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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工作,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因本案于2016���6月28日被羁押,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底,佘某(已判刑)、刘汉清(另案处理)等人在工程承接上与被害人吴某发生纠纷,遂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015年8月13日12时许,佘某、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吕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范沙旧村钻石湾工地员工宿舍找到吴某要求赔偿损失,吴某拒绝。刘汉清、吕克武遂持钢管与��某、王某一起将吴某押上小车,去到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偏僻的田地,继续向吴某索要赔偿。期间吕克武打了吴某背部一拳。最后吴某同意给10000元。同日20时许,吴某通过吴立阳转账5000元到王某账户,又写下5000元欠款后被释放。破案后,王某家属将5000元退回吴某,双方达成了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人佘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银行帐户流水;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结伙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将5000元退回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