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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抗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姚晓东与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晓东,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抗6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姚晓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申诉人姚晓东因与被申诉人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城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6)220000000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