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林与邱佩娜、许海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邱佩娜,许海娟,余养庞,邓雄明,聂莉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287号原告:梁林,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佩娜,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秋,广西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娟,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被告:余养庞,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邓雄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第三人:聂莉,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原告梁林与被告许海娟、庞养余、第三人邓雄明、聂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梁林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林以拟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已预交17000元),由原告梁林负担。审判长李全林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人民陪审员 周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