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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富岭、纪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富岭,纪某,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478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富岭,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第四监狱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纪某,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肃宁县人,天津市人民医院退休护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于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母子关系),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富岭(亲属关系),基本情况同被告于富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于富岭、纪某、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巧云人民陪审员  周正超人民陪审员  崔尚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