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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秀花与王平、狄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狄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7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某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