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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85号原告:万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梁集乡王二胡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万骏辰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子万骏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万骏乐。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