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施进与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148号原告:施进,男,1967年7月4日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边建锋,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男,系被告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满文,男,系被告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与被告嘉凯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施进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