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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温光明、孙汉华、刘贵华、孙国祥、何国红、朱翠英、王才春、陈学文、邓年军、邓念文、邓念武、李年成、邓应德、章菊英等与石首市横沟市镇新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光明,孙汉华,刘贵华,孙国祥,何国红,朱翠英,王才春,陈学文,邓年军,邓念文,邓念武,李年成,邓应德,章菊英,陈金安,陈甘林,严金莲,黄中文,邓成林,熊元喜,杨建兵,李年军,石首市横沟市镇新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144号原告温光明,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孙汉华,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刘贵华,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孙国祥,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何国红,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朱翠英,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王才春,男,1955年7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陈学文,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邓年军,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邓念文,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邓念武,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李年成,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邓应德,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章菊英,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陈金安,女,1963年2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陈甘林,男,1960年8月6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严金莲,女,1953年2月3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黄中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邓成林,男,1933年5月16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熊元喜,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杨建兵,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李年军,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上述22名原告诉讼代表人:李年军、杨建兵、熊元喜。被告石首市横沟市镇新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清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年军、熊元喜、杨建兵、邓成林等22人与被告石首市横沟市镇新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李年军、熊元喜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且原告温光明、刘贵华等人表示没有推选诉讼代表人,也没有向本院起诉石首市横沟市镇新沙村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李年军等22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启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