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7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发炉与李祖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炉,李祖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455号原告:林发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达全,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祖如。林发炉诉李祖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锐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林发炉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砂石料等,2014年1月29日结账被告欠原告砂石料款39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5年元月20日前付清,但被告仅付款2000元,余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000元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在李祖如的户籍地无法联系其本人或家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发炉的起诉。本案林发炉已预交受理费725元,依法退还林发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