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青松与被告王晓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松,王晓川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741号原告:李青松,女,汉族,1989年7月24日生,住址保定市满城区中景华庭B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乾、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川,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生,住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方上村。原告李青松与被告王晓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晓川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李青松办理满城区中景华庭B区9号楼3单元1602室房产的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王晓川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王晓川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晓川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且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满城区中景华庭B区9号楼3单元1602室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证书,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青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