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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付平与王建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15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8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2日。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