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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