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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徐绍军、梁伟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徐绍军,梁伟杭,刘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徐绍军,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梁伟杭,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炜全,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申请执行徐绍军、梁伟杭、刘炜全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10时起至2016年9月8日10时止在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112800元为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22000元及增价幅度1000元对李宜偿名下粤A×××××白色本田奥德赛小汽车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傅林(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9月8日以成交价112800元竞得,并向本院支付了拍卖款112800元及办理了拍卖成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