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小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平,曾用名陈某,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盗窃于2008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小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朱小平至本区扬子医院住院部四楼内科病房,盗窃高某放在床头柜里的苹果、香蕉、牛奶等物品。后被告人朱小平又至该院住院部二楼盗窃当班护士董某皮包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查确定被告人朱小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朱小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高某的陈述,证人嵇某、朱某、毛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卫民退赔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莉珍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滕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