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井旺与薛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旺,薛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083号原告张井旺,无固定职业,被告薛绍勇,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大厦2幢101室。负责人倪周,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井旺诉被告薛绍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井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