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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宇与被执行人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宇,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向宇,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田志芳。申请执行人向宇与被执行人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湘3126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为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向宇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16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4.5元、申请执行费31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古丈县田麻至老岩头寨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南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