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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行审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康文国、陈红梅计划生育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康文国,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行审374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康文国,男。被执行人陈红梅,女。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康文国、陈红梅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X99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仕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卫华、曾电新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康文国、陈红梅婚后于2005年7月24日生育第一个女孩,于2010年10月2日生育第二个男孩后,又于2013年7月28日生育了第三个男孩,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新���生征决字[2015年]第X99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0760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新计生催字[2016]第10101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8日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康文国、陈红梅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X99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康文国、陈红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076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申请费210元,由被执行人康文国、陈红梅负担。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卫华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