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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2民初2129号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某某支行行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毛某某,男。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行)诉被告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祖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被告毛某某外出去向不明等情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祖祥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陈佳毅、人民陪审员肖明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行诉称:被告毛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与我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100000元,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15日,月利率为8‰,罚息为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分60期偿还。合同签订后,我行的某某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截止2016年2月21日止,被告已累计9期未结清借款本息,逾期后,我行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我行起诉后,因被告偿还贷款账户上有存款,我行已经扣到被告贷款本息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利,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尚欠我行的贷款本息,逾期月利率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14‰计算。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黔西某某行批复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罚息、利率等;4、《借款借据》、《进账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到被告的账户上;5、毛某某还款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毛某某的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被告毛某某未作答辩、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本案原告与被告的诉辩主张、事实、举证和质证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罚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毛某某因房屋装修向原告分支机构某某支行申请房屋装修贷款100000元,经原告审核同意。2013年4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15日,月利率为8‰,逾期还款罚息为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率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分60期偿还。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的某某支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并将该笔贷款发放至被告毛某某的账户上。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2015年4月20日后就没有履行偿还义务。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均未履行,且去向不明。原告起诉后,因被告偿还该笔贷款账户上有存款,原告已经扣到被告贷款本息至2016年5月20日,现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44151.55及利息、罚息。本院认为,因被告毛某某申请,原告审核同意,被告毛某某与原告某某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按约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黔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4151.55元;利息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8‰计付,罚息从2015年4月21日按月利率4‰计付,均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黄祖祥审 判 员  陈佳毅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虞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