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刑更6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从跃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从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089号罪犯许从跃,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麒刑初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从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顾某、关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343152.9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1、徐某1、李某2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406808.15元。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曲中刑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许从跃的定罪量刑部分。裁定生效后,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某、徐某2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孙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许从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从跃系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犯,现刑罚执行已达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许从跃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从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从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