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李某甲、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299号原告高某甲,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