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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李某甲、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299号原告高某甲,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李某甲、高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建丽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