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影忆与重庆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影忆,重庆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1506号原告:秦影忆,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琪瑞,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熙,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告秦影忆与被告重庆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秦影忆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影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影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影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婷